編者按
近日,為進一步加強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提高定價科學性、規范性和透明度,推動天然氣管道運輸提升效率,促進天然氣行業高質量發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改委發布《自治區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首先,此次《管理辦法》明確了未來對于天然氣管輸價格政府指導價的制定趨勢:即由“一線一價”、“一企一價”向“全區統一價格”逐步過渡。
其次,《管理辦法》對于管輸價格的確定也更加具有靈活性。一方面,在準許收益率的確定方面,與10年期國債收益率掛鉤,原則上不高于10年期國債收益率加4個百分點;另一方面,《管理辦法》也規定了價格主管部門在測算的準許收入和運價率較上一監管周期變動幅度較大,以及監管周期內遇有國家重大政策調整、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重大變化時,可以對準許收入和運價率作適當調整。
最后,為落實天然氣管網的公平開放,《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對于未落實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制度且不按監管部門要求及時整改的管輸企業,將從低核定準許收益率。同時為確保管輸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的價格公允,《管理辦法》對于管輸企業與關聯方就管輸服務交易的相關事項的報告義務。
自治區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區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提高定價科學性、規范性和透明度,推動天然氣管道運輸提升效率,促進天然氣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省內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機制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25〕1014號)、《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定價目錄的通知》(新政發〔2023〕34號)等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制定和調整區內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
天然氣管道是指經營天然氣管道運輸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管道運輸企業)運營的從上游接氣點至下游用戶的天然氣輸送管道,不包括油氣田內部天然氣集輸管道和城鎮燃氣配氣管網。管道運輸價格是指管道運輸企業通過管道向天然氣用戶提供管道運輸服務的價格。
第三條 管道運輸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和調整最高限價。管道運輸價格由“一線一價”、“一企一價”向“全區統一價格”逐步過渡。
第四條管道運輸價格在開展定價成本監審的基礎上,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即通過核定準許成本、監管準許收益確定準許收入,考慮周轉量確定管道運輸價格。
第二章 價格制定和調整
第五條 管道運輸價格管理原則上以管道運輸企業法人單位為管理對象。同一母公司、實際控制人或受益所有人及其設立的子公司、分公司投資的不同管道,可以將母公司、實際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等作為管理對象,統一制定管道運輸價格。管道運輸企業應當將管道運輸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離,暫不能實現業務分離的,應當實現管道運輸業務財務核算獨立。
第六條 管道運輸價格=管道運價率×管道實際運輸距離。
管道運價率=管道運輸企業準許收入÷監審期間最末一年總周轉量。總周轉量為核定管道運輸企業擁有的所有天然氣管道周轉量之和。
(一)準許收入=準許成本+準許收益+稅金
1.準許成本。即定價成本,包括折舊及攤銷費、運行維護費等,由成本監審核定。
2.準許收益=有效資產×準許收益率。
(1)有效資產。有效資產指管道運輸企業投資的、與管道運輸業務相關的可計提收益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凈值(鋪底天然氣為原值)、無形資產凈值和營運資本。有效資產不含政府無償投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和社會無償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固定資產評估增值的部分,儲氣庫、液化天然氣接收站資產,以及其他輔業、多種經營等資產。
可計提收益的無形資產主要包括軟件、土地使用權等。
可計提收益的營運資本指管道運輸企業為提供管道運輸服務正常運營所需要的周轉資金。
固定資產凈值和無形資產凈值根據監審期間最末一年可計提折舊、可攤銷計入定價成本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原值所對應的賬面凈值,由成本監審核定。營運資本按運行維護費的20%確定。
(2)準許收益率。原則上不高于10年期國債收益率加4個百分點。
3.稅金依據現行國家相關稅法規定核定,包括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
(二)管道周轉量
管道周轉量=核定管道運輸氣量×管道實際運輸距離。
核定管道運輸氣量=管道控制負荷率×管道項目核準批復的設計輸氣量。
管道控制負荷率參照已投運的管道負荷率平均水平確定,高于控制負荷率的按實際執行。后續統籌考慮行業發展等情況逐步提高至50%。
第七條 2026年x月x日起新核準的天然氣管道執行標桿運價率,標桿運價率根據全區管道平均運價率水平設置。2026年x月x日以前核準的天然氣管道,投運滿1個會計年度前,暫參照新核準天然氣管道運價率執行,待滿1個會計年度后核定運輸價格。
第八條 管道運輸價格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3年校核調整一次。監管周期內相關資產、成本、輸氣量等發生重大變化的,可提前校核。
第九條 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測算的準許收入和運價率較上一監管周期變動幅度較大時,可以在不同監管周期平滑處理。監管周期內遇有國家重大政策調整、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重大變化的情況,可以對準許收入和運價率作適當調整。
第三章 定調價程序和信息公開
第十條 管道運輸企業經營的天然氣管道投運后,制定和調整管道運輸價格,應當通過所在地(州、市)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由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主動實施。首次申請核定管道運輸價格的企業,需提供項目核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相關支撐性文件材料,項目核準文件應包含管道投資、設計輸送能力、起止地點、長度等基本內容。
第十一條 管道運輸企業須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要求,報送制定調整價格所需的收入、成本、項目核準等材料。應通過企業門戶網站或指定平臺向社會公開所有管道入口和出口名稱、距離、具體價格水平,上一年度管道運輸收入、成本等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管道運輸企業應保證信息和材料真實、準確,對拒不配合、故意瞞報、虛報等情形,視情采取降低準許收益率、從低核定成本等措施進行處理。因故意瞞報、虛報相關信息并獲得不當收益的,在后續調整價格時進行追溯。
第四章 約束機制
第十三條 管道運輸企業應當與用戶簽訂管道運輸合同。管道運輸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拒絕與符合開放條件的用戶簽訂服務合同,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管道運輸企業未落實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制度且不按監管部門要求及時整改的,從低核定準許收益率。
第十四條 管道運輸企業應建立健全內部關聯方交易管理制度,按照社會公允水平確定內部關聯方交易費用項目價格,書面向價格主管部門報告內部關聯方交易事項的相關情況,包括內部關聯方交易對象、定價方法、交易價格和金額,以及與關聯方的關系等,說明關聯交易的合理性及其理由。
內部關聯方交易,是指管道運輸企業與關聯方之間轉移、交易、租賃、運維資產等所發生的各類行為以及提供勞務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輸送其他介質的管道,運輸價格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十六條 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行業發展實際情況,適時對有關定價參數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26年月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期間如遇國家出臺新的規定,按國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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